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含有“某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企图通过合法形式达到单位的非法目的。那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笔者将通过本文做简要阐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
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
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
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

(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

(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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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前段时间接受一名员工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案的相对人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该员工被开除之后,并未从单位领取任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单位以种种理由拒不交付,且收回了该员工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件、卡件。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在接受该员工委托后第一时间对该单位出具了律师函,一来是固定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二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其次,关于该案,笔者思考过下述问题——一、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结合案例说事实本案中,申请人在绿灯亮时跨过闸机口是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申请人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日常经验,有且仅有一次的跨过闸机口、且在跨越之前已经刷卡,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般的违纪,该单位将仅有的一次跨过闸机口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显然没有做到公平合理。再者,如果职工的任何违法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够得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有很多方式,在民事上可以经济赔偿、恢复原状、停止侵犯、赔礼道歉,在行政上可以加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只有在满足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下才可能称得上犯罪!首先,申请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想法,之前对方代理律师接到律师函后曾和笔者沟通联系,电话中也称道“某某(该委托人)可能是因为年轻人的顽皮”;其次,申请人是在刷卡之后才能进入通道门,在刷卡时间绿灯时因为闸机口突然关闭,加之当天值班的只有一名保安,无法从闸机口的另一头通过按钮打开,所以,才跳过闸机口,在通过闸机口之后,申请人按规定接受了保安的安检,在顺利安检之后才离开公司。另外,本案中有一处极大的形式瑕疵:参加庭审是A公司,但开具处罚报告的却是B公司,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却是B公司开具的这一张处罚报告单——由此可见,劳务公司做出决定的依据就是错误的,甚至根本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存在法律瑕疵。四、对证人的发问综合论述,证明是公司的运行制度存在问题,让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错误显然显失公平!五、对方可能举证失误的地方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5、闸机口本身有问题——经常出现吞卡的现象;综上所述:再完美的制度也有其不完美的地方,关键是肯动脑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1-01
这个由公司进行举证,一般来说,首先公司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对员工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四种情况下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

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指一下情形: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可追问,望采纳~
第5个回答  2018-07-2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前提要求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并且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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