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第三条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对此,广泛观点曾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选用
招标方式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但2003年施行实施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言外之意,非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201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为政府采法等并不含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同时,该办法明确的招标投标相关程序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亦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后,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概念与《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概念并不完全一致,除工程类项目外,其余招标采购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