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被告许某。原告于被告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人入赘原告家。请问需要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案例】原告董某,被告许某。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人入赘原告家。1991年原告生一子。婚姻初期夫妻关系尚好,但由于原告董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个人生活作风不够严肃而关系僵化。1997年11月,许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1998年10月,董某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1996年购买大客车一辆,价值19万,还共同出资4万元购房屋一套,现评估为5.5万元。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包括手机一部,洗衣机一台,自行车2辆。双方共同债务为10万元。被告答辩表示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问题】1、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论述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有哪些?2、结合本案的证明对象,运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1个回答  2018-05-15
除亲戚以为的人,对这件是知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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