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从广州入职的,公司总部在广州(合同签订三年),2010年6月份因工作需要从广州调到四川成都至今(合同签订三年),现(劳动合同签订五年)因公司更换高层后,2014年8月1日公司一纸调令要求8.4日前交接工作到调到沈阳项目部报道,逾期将按旷工处理,(具了解沈阳项目部没有现公司业务,而是集团的另一家不同业务的公司)而公司自称是一家公司,请问我不去报道的话,可以以此为由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吗,有没经济补偿?谢谢!证据补充:类似现象不是针对我个人,而基本上是全部老员工(工作满五年以上人员),调往全国全地,南方的调北方,东部的调西部,公司差不多达到全体正式员工的20%以上.
从7.1日起公司以“个别前领导以权谋私,不经审核,乱发福利”为名,直接取消实行了7年之久的工地补贴和现场伙食补助合计费用每月仟多,造成每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仟元,可以心此事为由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打官司的话你会承接这样的案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