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问题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遇是一样的。
2、如果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则公司应根据员工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时,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如果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必经程序,则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由于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提前通知问题,也就没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