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执行物报。因为这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一般都是先执行物保。如果是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则可以选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7
先执行物报。因为这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一般都是先执行物保。如果是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则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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