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各位好:
今天去寺庙烧香,在我作揖的时候,正好斜前方的小孩转身过来,香头戳到了眼睛。现在经过在眼科医院检查,洗掉了香灰,但眼球上面个白色的痕迹。明天要去复查。对方要我负全责。但我认为在烧香的地方,大家都闭着眼睛,谁也不知道前面有谁,对方小孩的监护人也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我们愿承担部分责任,但不是全责。请问这个意外伤害的责任如何界定?假如对方的小孩以后眼睛有问题,难道我们要一直对其负责?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判断方法如下: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这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判断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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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5
由行为人负责,这是一种过错责任。烧香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小孩回头可能造成损害。明显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小孩的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按年龄或分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你在明知或应知斜前方有小孩,你闭眼上香,造成损害的,所以,应由你承担损害责任。追问

  请问烧香的时候,都闭着眼睛,从哪里明知道前面有小孩?我描述是出了事情后才知道的站位。

追答

发生这种损害事情,这个小孩一定事先在那里,不然不会从天而降。这个对吧,而且离你不是很远,不然怎么可能伤害到他。所以,可以推定,小孩就在你身边。这就是你应当知道。
因为这个事怀情不是编造的,是真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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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8-05
根据过错原则,你很难预料到小孩会突然转身,并且你是跟普通香客一样在作揖,并没有其他额外的举动,因此你没有过错,且孩子父母未尽到看护责任,因此,让你负全责是没有道理的。但根据公平原则,你可能还是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这个可以双方协调,或者找律师进行更细化的咨询。最好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否则以后赖上你就比较麻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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