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采用的形式,不知道你是指政府采购组织形式,还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规定;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这在《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有规定。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这在《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有详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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