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是这么写的,但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日起至今日一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然后用人单位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然未签订合同,单位还违法,那么这种情况适用这条法规吗?还有这种情况劳动者想终止劳务(也就是辞职离开公司),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