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6月起到2012年8月止共26个月在工厂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被解雇。
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双倍工资,我可以:
1。请求从第二个月起一年内共11个月,别加需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无签订的共14个月,总共为25个月的双倍工资。
2。只能请求需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无签订的共14个月的双倍工资。
3。其它
请有对劳动法熟悉的大虾们给个答案。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后款怎么解释?
你提到的确实是个问题,各地操作可能不太一样。
我的理解是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适用的前提应该是指劳动者在符合第十四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
以下的条文不知道对您是否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