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与公司签有岗位目标责任承诺书。虽然很努力,但没有完成今年的销售任务。在与HR沟通过程中,HR表示在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下述的任一行为发生时,即视为乙方(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甲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1)乙方的岗位目标责任承诺文书... 或类似文件规定的任务指标没有完成的......” HR以此为依据,威胁我签署一个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这样公司可以多留我一个月到合同到期;否则就立即与我解约,并说即使我提起诉讼,因为劳动合同书里有这个条款,根据劳动法,我也拿不到任何补偿。
你好,也就是劳动合同里面的这条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和有效的?
追答是的,如果把这个行为,定义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甲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1)乙方的岗位目标责任承诺文书... 或类似文件规定的任务指标没有完成的......” ——这条很要命,就是给了依据,认为你是营私舞弊的,公司就有理由辞退你。
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是不能辞退的,但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可以开除的。所以,你懂得。
当然,也建议你拿着劳动合同去劳动局仲裁部门咨询下,如果得到的咨询结果是相同的,那么就需要考虑下一步了。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我今天又仔细看了一下劳动合同,里面还有一个条款,“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该按照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违约金.......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如果说前面的那个条款成立的话,那这个条款也就成立了;那我就因为销售任务没有完成,还得反过来赔偿公司吗?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这个条款,那么此款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对方如此签订合同,那么你可以依据此劳动合同像劳动局申请仲裁。
不过,根据我的估计,仲裁的结果,可能是你离职,但是不支付公司所谓的违约金。
同时,公司辞退你,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这就和最初你公司给你的条件是一样的了。
事实上,根据你的题目中所描述:“公司可以多留我一个月到合同到期;”事实上,只是一个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行为,没有什么赔偿与不赔偿的情况存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是标准的人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