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一般受以下因素影响:
(1)年龄越小越可能跟母亲,因为通常认为母亲更方便照顾幼儿;
(2)经济能力好的可能优先——如果诉讼,建议准备好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但凡事有利有弊,一旦没拿到抚养权,这个证明可能会成为被对方要求支付更多抚养费的理据;
(3)教育能力好的优先——例如是否受过高等教育,或曾获得某些嘉奖,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职业、公共领域(如道德标兵、十佳市民之类);
(4)有健康的父母持续协助抚养小孩的优先;
(5)一方没有子女而另外一方有子女的,没子女的优先;
其他参阅以下法条。总之,要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为皈依,综合考虑经济能力(能养活、养好)、教育能力(能教好)及已经形成的家庭情感等因素。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参考资料: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