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为主题,以我国目前刚刚加入WTO的形势为背景,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
经济关系,促进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要害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存在,都是按自身的规则和秩序来运行的。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确立,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里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一、市场经济概述1992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上和建设上的一大突破和飞跃,而且也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因为这意味着中国摆脱了那种经实践证实轻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发现了适合自己国情、能够使社会主义事业繁荣昌盛的科学道路。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等等类型。(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开创的新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过去
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类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治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
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不可分的。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过去奉行的
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依靠的法制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是由国家直接治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一是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二是只讲所有制而忽视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否定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四是国家直接地、全面地治理经济;五是国家包揽一切、忽视社会保障等等。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则是全新的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就是:第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即市场活动的法律主体,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即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法人)都能够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市场不仅需要有主体,而且还必须要有财产,要有市场主体自己的财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第三,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主体只有采取合同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制基础。第四,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即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既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各种滥用合同自由等违法行为;又克服政府全面直接治理经济之旧弊。第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打破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这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劳动者以及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群体等来说是残酷无情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补充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2)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才能谈得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者只能是一句空话。(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保障国家计划的完成的,也就是说"计划就是法律"。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发性和趋利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而这种传统的法律秩序已远远不能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这些新难题。因此,必须重新确立相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真正建立和发展。这种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就是所谓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其特点是:第一,维护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对市场的人为肢解和分割,使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都遵循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二,维护市场的自由性,通过制定必要的市场经济治理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企分开和国家对市场行为的适度干预,弱化行政干预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对企业的各种束缚和限制(包括企业的主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强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具有市场治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过度干预等),使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第三,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做到法律制度统一、市场活动机会均等、国家税负公平等等,以保障所有市场主体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大小、不论强弱、不论所有制性质,均能够以平等的地位,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第四,维护市场的竞争性,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据法律相互竞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等等。(3)以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截然不同的法律秩序说明,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变革旧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法律秩序、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而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就离不开必要的法制建设,否者也只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