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结婚13年了,生有一女,婚后丈夫一直是家庭经济的唯一来源。最近丈夫发现妻子有外遇,妻子对此也承认,妻子要求离婚。现有家里有两套住房,一套新房和一套旧房。新房是在2007年购买的,由于当时丈夫在国外,便让妻子办理了购房手续,房子的户名是妻子的名字。现在妻子要求离婚,要求离婚后得到新房,不要女儿也不给女儿生活费。丈夫要求得到女儿和新房。请问:丈夫如何才能不让妻子拿到这套新房,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对财产如何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为先,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可能会对抚养子女一方、女方、无过错方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看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的,婚后取得的大概率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需要根据去的财产的方式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