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等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0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不是法定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否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议用当地劳动局等机关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第2个回答  2013-12-01
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不是法定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否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认为有必要,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4-24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