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到上一次合同到期已经超过1个月了,公司现在不想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
1.我应得的工资应该是多少?是不是自上一次合同到期的日期开始到现在,公司应付我双倍工资?
2.经济补偿。上一次的合同是1年,现在又工作了1个多月。由于是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合同,是不是应该1年补偿1个月,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所以我应得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
3.年休。今年的年休我还没休。请问是不是应该日工资*天数补偿给我呢?
4.社保。公司到底应该为我交到几月份呢?是交到离职的这个月还是上个月就可以了?
大侠们快帮忙啊!我明天就要去公司和公司谈清楚了。谢过!
谢谢各位热心的回答。
基于各位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1.5个月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争议的了。出入的就是我在职这段期间未结算的工资到底是多少和年休的赔付。
1.我自己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认为应该是从上一次合同到期的次日到现在都应该付二倍的工资我理解的对吗?
2.年休。这个在劳动法里面我还没看到到底应该怎么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有这样一条: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我上一次的合同是1年。那现在我已经满一年了,我就应该有5天的年休,没错的。但是我明天回公司要求公司补偿我年休的对应金额是不是合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是明确说道: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我属于这种情况吗?
3.另外一点比较离题,劳动保障局那边是上8点还是8点半上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