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干了十个月多几天,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旁敲侧击的问过周围的同事,他们说公司也没和他们签过劳动合同。
但是我们公司是给上五险的,没有公积金。我的五险是到公司第四个月开始给上的,而且第四个月时给长过工资。貌似说是转正给调的工资。但是这个调工资的具体说法没有书面能东西可以证明。
由于我们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而且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加班,平日晚上也要加。由于我到公司第十个月时有次长假我关机了,领导有活没能找到我。就把我辞退了。
我能得到公司的赔偿吗?或是能讨个什么说法。
但是我们公司是从我去的第四月给上的保险,只是没与我签劳动合同
那我也可以去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每月两倍的工资吗
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
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