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工资到劳动局投诉有用吗

我是在思明区一家公司工作,我因为在外省所以是打电话辞职的,电话里那人也同意我辞职了。第一次打电话要工资她说因为我辞职财务没准备我工资,说她去查一下结给我,看是打卡上还是怎样。结果一直没动静。之后我又打电话给她,她又说老板说我这样辞职以后他们那边很忙,所以从我辞职后那些天要扣我的工资,这样一扣就没多少钱了,她说再帮我问下。(老板是她老公)在之后还是一直没动静,我又打电话给老板,答复就是我没提前一个月辞职给公司带来什么损失,所以不给钱。说我可以通过仲裁,他们错了照样赔偿。大概就是这样了,求各位帮忙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
我还是试用期,没合同(试用了大概两个月,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最后一通电话我录音下来了,不知道可不可以作为凭证?

公司不给工资到劳动局投诉是有用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1-08
有用。劳动局依法有处理这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8-25
是有用的,劳动局可以帮助解决工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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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这种事情,劳动局去告,一告一个准。没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又有通话录音。告不赢就奇怪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3-05
一、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未做到,单位有权参照制度执行。
二、辞职应当以书面辞职书为准。
三、电话录音可以做为证据。关键是你要打这个官司或者仲裁,你的标的是多少?你要权重一下,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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