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请事假并无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请事假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请事假每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多少天,否则予以辞退等处罚等等。
同时,若出现员工请事假的情况,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相应的应扣除工资。
请事假的规定,散见于其它的法律法规中,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 克扣 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由此可见,企业是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工资的。当然,有些企业按照2倍标准扣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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