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
《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馈赠的钱或物。
扩展资料:
订婚后又退婚,闪婚闪离的事件增多,相应的,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况增多。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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