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8月工作,但是在2011年12月31日之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也未缴纳保险

2012年1月5日签订一年合同,2013年签订一年合同,2014年又跟我签订了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现在由于公司原因被迫离职,请问我能否跟公司索赔,如果能,请告诉我怎么办,谢谢!!

第1个回答  2014-05-07
有证据吗?主要是10年到12年这段没签合同的时期。比如你的工资单等。
1、没签合同的第2个月至12个月,给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或者赔偿。这个有证据的话肯定被支持。
2、你在他们公司连续工作了近四年,应当给予4个月的经济补偿,前提是你不是自己辞职的。
3、倘若公司是在无理由情况下开除,应该给你双倍赔偿金追问

1、是领导原因我干不下去了,所以我提的离职……10年到12年的工资单我到是没有,但是我的工资卡是开户行根据公司情况统一发的商务卡,去银行就可以打印明细!而期间工资是公司走的劳务派遣,但是我没有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或是协议!
2、那我14年这5个月能不能因为公司跟我签订了固定合同而投诉??

追答

1、很麻烦,证据都对你不利。主要是因为你自己辞职的,这个不能要经济补偿。除非你证明,公司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或者说故意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与合同书约定的不一致。
2、实际上,在你们没签劳动合同就用工开始,你们就已经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你在12年就该主张。但是你又主动跟他们签了固定合同。法律上使用的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必须签订,所以你自己签的这两个合同对你很不利。建议你去劳动仲裁时,提出从12年1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问题又回到第一个,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你自己辞职也没补偿。或者你就按照我说的第一条去说
3、最有把握的就是那11个月双倍工资,注意收集工资条、职工花名册,过节费补助。考勤记录,职工证言这些东西。

第2个回答  2014-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1995】2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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