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个事,我是做收银的,在我开始上班时,就以工作服押金,收取了我1000元的钱,这样合理吗?现在又以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的一条,如乙方不履行合同预定条款,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章制度,或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3天得,或累计10天得,或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这个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