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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个事,我是做收银的,在我开始上班时,就以工作服押金,收取了我1000元的钱,这样合理吗?现在又以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的一条,如乙方不履行合同预定条款,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章制度,或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3天得,或累计10天得,或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这个是合法的吗?

收取押金本身就是违法的!

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拿出证据来证明你不适合该岗位,并且以此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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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6
你可以直接在线咨询 博儒律师事务所 他们对这种案子比较专业
第2个回答  2011-10-12
单位收你押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经济补偿的约定是违法的,违法的约定是无效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关键要看单位的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合理的劳动者要服从;不合理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无权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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