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在某公司上班,被公司辞退,期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一项为公司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公司向法院上诉,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公司认为时效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我于2011年11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过了这个时效期间了,所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所提出的上诉合理吗,我又应该怎么答辩!!
缪老师的回答,现在的主流认识,是错误的!
该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确实超过了1年的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不适用于27条第4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