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编的中学高级老师,今年53岁,还有13个月就要退休了。然而在2009年的9月被安排在学校门卫的岗位上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由两人轮流倒班。我们的工作范围是:负责全校教职工、学校及退休教职工的书报、信件;打扫学校大门周边的清洁;每天凌晨4点钟负责垃圾清运车清运学校的垃圾;还要完成学校各部门零时安排的工作。我们没有双休日,没有夜班补贴。请问: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吗?请指教,谢谢!
而学校行政后勤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6小时,他们却能享受双休日。我们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却算作是正常的工作时间,一周下来,我们就要比学校的行、后人员多工作5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扩展资料:
平时不敢提,辞职时才提——劳动者对于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现象可谓是敢怒不敢言。在《工人日报》的一项调查中,“加班不给加班费”,高居劳动者最憎恨的劳动侵权行为首位,紧随其后的是带薪休假难落实、高温补贴发放不到位、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等。但面对“加班不给加班费”这种侵权行为,多数劳动者都是万不得已才去投诉。
“加了很多班,加班费却一分钱也见不着。”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人表示,比起加班工作的辛苦,拿不到加班费更令人感到“心寒”。更有劳动者表示,拿不到加班费,影响工作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许多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压力,有时需要员工加班加点来完成工作。还有的企业则是忽视劳动法的规定,想通过迫使劳动者加班来获取更多利润。”针对社会上频繁出现的超时加班现象,皮剑龙委员分析道。
然而,《劳动法》对于延长工时报酬支付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班费,为何辞职时才敢提?
对门卫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法规定是这样的“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