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去一个公司办入职,可是HR妹妹说试用期六个月,纠结了,这么会这么久呢!这个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1、试用期的工资往往相对较低。试用期约定得越长,越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用人单位有这样的理性动机。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相对容易,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不能胜任工作。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利用试用期来不停地换人(假定不需要专业化的培训),而且让劳动者无话可说。
3、试用期内的其他待遇往往得不到保证,比如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等等。

以上几点都是我担心的,我怕我拼命地工作到头来就换公司一句“你不适合这个岗位”,那岂不是很冤!

各位达人,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提供? 谢谢啦!!!

第1个回答  2010-08-16
如果这家公司打算跟你签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你可以先把这个了解好,如果他们只是一年一签,那就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此情况下就要看你对待这份工作的态度了,如果确实很希望留下来,那就只能迁就他们的霸王条款,如果认为这份工作可有可无,大可以走人或者工作一段时间看公司对其他员工的处理方式再做决定。
第2个回答  2010-08-16
没本事就留下。
有本事就闪。
不多说
第3个回答  2010-08-16
放弃,这种公司不值得留念。
第4个回答  2010-08-16
可以看出,你对法律一知半解。可加我百度HI,如果有空,可聊聊详细这个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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