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超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超速、酒驾、随意并线等既是交通陋习,更是交通违法行为,看似不起眼,却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海伦市法院审理这起因超速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给付被害人赵某家属经济损失59.8万余元;给付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2016年12月31日8时30分许,王某驾驶黑M2915号小型轿车沿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处,为赶时间竟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时速7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由于车速太快,加上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左侧后。
与对向沿绥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在外力作用下造成胸骨、肋骨骨折、心肺挫伤,心脏骤停死亡。乘车人刘某左胯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刘某无责任。
经侦查,王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案发后,因王某无能力赔偿,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驶入对方车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不予谅解。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