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一天就应该给员工缴纳当月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比如该名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9月15日,这意味着9月1日至15日期间,单位与该名员工之间仍是劳动用工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单位员工若当月离职,可在当月办理减员,当月应缴纳当月以及上月份的社保费。若上月底离职,单位可在上月减员,当月增员当月减员,系统不会生成社保账,单位应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上月份社保费。简单说就是当月离职下月不需要缴纳社保。 离职当月停交的是下个月的社保。
员工在工作的期间社保是必须要缴纳的,不过由于社保的缴纳基本上是在每月的25号截止,所以在25号之后离职的,下月还是需要缴纳的。
社会保险法哪一条?
追答社会保险法中有提出按时,但时间界定模糊。我是天津的,天津这边人社局发过相应的通知。文件号是“津人社局发【2013】24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有明确规定。等同于法律效力。
追问哪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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