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如题所述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从权利义务的主体出发,可以划分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调整的法律部门出发,也可以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鉴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等性,为了保护劳动者该弱势一方,平衡两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多、且将更多义务性规定置于用人单位一方。下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且仅有两类:
第一类: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和违反服务器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严格限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类: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普通员工有可能不具备竞业限制的资格。
(2)损害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若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对此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除了违约金之外,劳动者还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之和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相当。
2、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设定相关行政责任来约束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用人单位正常作业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时,若劳动者故意不遵守,造成用人单位作业不能正常进行,且又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劳动者很有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3、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同理,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规定在刑法典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劳动者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只是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除法律规定的两类违约责任之外的、由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违约责任,至于双方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未做限制。所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若违反此约定,则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其他法定责任
A.支付两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相关损害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较多,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但是具体到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则主要有:
(1)责令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行政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中。
(1)附属刑法相关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刑法典相关规范:《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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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4

我上课学习时候了解的,希望能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13-12-10
  2.《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4-27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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