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必备条件。按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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