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8-07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其他理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尽管两个公司老板相同,但依然是两家用人单位,与您现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新单位,如果您主动辞职,将得不得相应的补偿和赔偿。如果老板违法和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当然可以获得补偿和赔偿。但是,看您的描述很可能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需要在离职前收集证据证明您与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进行仲裁时仲裁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