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1月份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做文员,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去年11月份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做文员,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每次发工资都要拖个3-5天我感觉都没有保障,我就跟他讲我要辞职,他说等他来公司再说,他本人又长期不在公司一两个月,然后我在公司交接了一个星期我就自动走了,我们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我5月5日走的,四月份工资还没有发今天都5月23号啦我可不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如果只是拖欠三五天,建议你先打电话给前公司咨询一下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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