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包括:
1. 依法设立并经过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 上述第1点所列用人单位设立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由用人单位授权的分支机构。
4.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基金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依照该法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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