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可以考虑互相体谅下,毕竟用人单位也有诚意自愿提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自身也不吃亏吧,且其提出的数额并未低于法律规定(按规定补偿金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当然用人单位可能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包括“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