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0-29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入职不到一年,单位应支付给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顺便说一句,不知道为什么,最近有一些号称律师的人回答劳动法问题经常不靠谱,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真奇怪!
第2个回答 201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入职不到一年,应适用于新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并没有违反规定,下一条不适用。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suoyi 你只能领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10-10-29
只能领取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第4个回答 2010-10-29
是你所谓的n+1。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是解除合同支付的工资,另外一个月是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业绩下滑,只要履行了正常的裁员手续,是有权利裁员的。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87条违法解除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