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4
您好,我能给您提供的法律建议有: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所签订的劳动关系视同总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关系。
2、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0年,和连续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和同,都应该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这个,公司不得辞退你,除非你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出现。
3、如果公司要强行辞退你,你可以申请的补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可以这样计算,比如你的月收入为3000,则赔偿金为16X3000X2,再加上3000(4个月的赔偿金)。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让你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HI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1-18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得到工作16年4个月折算成16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般不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09-11-18
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0年,和连续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和同,都应该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这个,公司不得辞退你,除非你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出现。
如果公司确实因为不可抗力要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那你们也同意就应该支付
1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09-11-18
你好,我是一名律师。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你的问题的法律焦点是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否是同一法人资格。
我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因此你虽然和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和总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因此你的劳动关系连续,你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了。对方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他的做法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