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1、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
死亡。
(2)、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扩展资料: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