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疑惑

关于劳动法中的补偿条款:看了很多关于劳动法补偿的回答有一点很疑惑:
经济补偿
一是有提到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满一年单位应该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是有提到单位应该补偿劳动者自参加工作起每月双倍工资
这两者之间怎么解释呢??

举个例子:
我在一单位从2006年1月1日工作至今 没有社保没签合同 单位现在要辞退我,06到现在是4整年零3个月,那单位应该给我的补偿是4个月的当时的月平均工资还是51个月的双倍工资呢??

社保保险应该从06年1月1日开始补交
未签劳动合同的从08年2月1日至08年12月30日,法定最高补偿11个月,超过部分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27
这是用人单位的两种情况,应当分别计算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在2008.2.1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你从2008.2到2008.12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也就是说要按照你2008.2到2008.12的各个月工资再支付你一份。

2.用人单位依法辞退的,应当按照你满四年不满四年半的工龄支付你四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提成、09年年终奖。
第2个回答  2010-03-27
这里是涉及到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你说的“没有社保没签合同”这里涉及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而后面辞退你有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1《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产生法律效力。特别是规定,用工一个月之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付双倍工资,并且要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这双倍工资,最多是支付11个月的。因为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付11个月双倍工资。也默认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所以,你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有关辞退员工一般是要给经济补偿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规定,每一年补偿一个月,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补偿半个月工资;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规定每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就补偿半个月,这就包括了不满6个月的

所以,你的经济补偿四个半月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3-30
一是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计算,为4.5个月的工资;二是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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