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兵政府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物)。
这部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
《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由于当时经验不足,这部土地法还有着明显的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后来,在中央苏区的《兴国土地法》中,这些都得到了改正。现收藏于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扩展资料:
第一部土地法制定的意义:
《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分配问题,解决了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问题,解决了土地征收和使用问题,解决了红军和赤卫队官兵分得土地无人耕种的问题。
井冈山的土地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关系,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1928年,根据地的粮食产量增长20%。当地群众纷纷送子、送夫参军,并组织赤卫队、暴动队、青年团、妇女会等协助红军开展工作,保卫胜利果实。
《井冈山土地法》是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是第一部代表农民利益的土地法规,是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里程碑。它指导了井冈山的土地革命,而且为其他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立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井冈山土地法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