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3月13号入职,3月份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在试用期上都划了,也就是说我没有试用期.我4月20日提出离职,和公司说的原因为是想自己创业,其实实际原因是公司不给交社会保险及公司给人一种很不可靠的感觉.劳动合同上规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结果5月15日公司以公司总经理出差没在为由,16号将工资下发,按照劳动合同中的酬薪附表规定,应该发我2778元,但实际上只发了我954元.我给公司打电话询问情况,公司给我的解释是公司有规定,3月,4月两个月我的销售部门业绩为零,所以工资乘以销售系数0.4发放,里边又扣了我什么迟到,日报未及时发等. 但是这个销售系数的规定我压根不知道,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写明,我想问一下.3月13号入职,4月20号离职,公司未给我上保险,我是否可以随时走人,并不需要承担公司的相应责任;第二,我如果提出仲裁,是否可以.
梦海随缘,我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没有给我交纳社会保险,我应该是随时可以离职的,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吧.
此外,离职当天,我是本想干到月底等来新人交接来着,结果老板直接就让我明天就办理交接,这个事情有人在场,并且愿意给我作证.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交保险,我是不是可以随时走人,不需要管他呢
再补充一下,公司财务部主管昨天给我的短信是,如果我回公司了,五月份完成销售任务,那五月的工资会把四月份的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