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具有时效性?

民事纠纷,一审二审,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发回重审,中院继续维持原判。原告不服,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不予受理。建议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其向地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具有时效性?发回重审审判时间是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现在申请抗诉是否有效?

有三个月的时效性,现在是2019年4月3日,已经超过时间,抗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据此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时效也应当遵循此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二年的规定,超过二年的,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二年后再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第2个回答  2021-05-25
作为应该不大,千万别抱希望!
第3个回答  2019-11-08
法院判的案件,哪次少了检查院在场了,还是这么多冤案呢,?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