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这样调整员工的假日、双休、年假?

因工作实际需要,我公司准备将加班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问1:全年节假日、双休、年假加班工资总计后除以12,平均到每个月给员工计发加班工资,是否可行?
问2:以上办法,如果员工在节假日休息了,公司再将其加班工资扣除掉,是否可行?
以上问题,可行,依据那个法律、那条?不可行,违犯那个法律?那条?如果照此执行,我们应注意哪些事项?
给全答案给你全分~~呵呵

全年节假日、双休、年假加班工资总计后除以12,平均到每个月给员工计发加班工资,最好不要这样的,大家都认为被扣了,有很多人认为你每个月发的工资里没有加班费的,你还是当月或当天把加班工资提出的好,这样有利于员工的积极性,我们这用的室日清日结(所谓日清日结:把当天的工资和加班费给统计出来让员工都去看,今天你加班了,你工资里能看出来,没有加班的就没有了,还可以约束员工的,平常的工资也可以安日清日结来算的,其中的好处室管理的都知道的)。追问

谢谢,由于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要这样调整,关键是这样调整了是否可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30
国务院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

具体的年假,根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决定。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单位是有自主决定权的。

年休假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条件。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劳动者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虽满一年但不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不能必然享受带薪年假,因为,《劳动法》第45条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数也应由国务院制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安排职工休假。因此,职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据仍是《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该文件有如下相关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3)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由此可见,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的,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这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若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

2、年休假的期限。关于年休假的期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由于国务院对年休假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目前年休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对于当地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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