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
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三种来源,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并没有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势必造成立案人员在填写流程信息表中“再审案件来源”一栏时的归类困难。
追问我是质疑教材中一句话:“二审法院发现有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把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的,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第二次审理。”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二审法院这次审理(再审)就不叫审理了?只有原一审法院的重审算审理?第二次审理的含义是什么?
追答我国法院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关于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中有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由监督委员会审理。组织另外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程序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地方!进行的再次审理。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误的地方。另外一个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决!
追问你说的对,是有两种。我就问第二种,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决,然后上诉,二审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算不算第二次审理?(如果不算,这属于什么?它为何也称审理);那之后的一审法院的重审算不算第二次审理?
追答不算二审!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有错误的地方发回重审,属于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