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题所述

  规章制度方面
  劳动合同方面:文本、签订、试用期、解除或终止等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方面
  劳动方面:暴力手段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条件恶劣等
  招用职工方面(扣押证件、担保、收取财物、已有劳动关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方面
  承包经营方面
  劳务派遣方面
  劳动者方面:违法解除合同、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

  一、关于规章制度
  ?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整改、处罚、赔偿
  ? 关于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不执行整改指令将受处罚。
  ? 关于警告:是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中属较轻一种。
  ? 关于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伤害的和财产损失的两种,要给予赔偿。

  ?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除了要求物质赔偿外,还可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赔偿的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请求:
  ?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健康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
  ? 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
  ? 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
  二、关于劳动合同
  ? 在本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最多,涉及以下情形:
  ? 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未将合同交劳动者
  ? 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违法约定试用期
  ?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
  ?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 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面证明
  ? 共涉及第81条、82条、83条、86条、87条、89条。
  (一)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未将合同交劳动者的责任
  ? 第八十一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签书面合同超过1月不满1年,就要承担责任,包括三层含义
  ?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月内必须签订;
  ? 二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1月内订立的是口头合同,违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 三是未满1年的,承担每月2倍的工资。

  ? 另外,超过1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要承担2倍工资的责任。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 第八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主要是针对第19条有关试用期做的规定,三层含义:
  ? 1、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还未履行的,责令改正,不支付赔偿金;已履行,要责令改正,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已履行,但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不支付赔偿金。
  ? 2、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劳动报酬。
  ? 3、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
  ? 第八十六条:
  ?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欺诈,如:单位提供虚假劳动条件、待遇;劳动者提供假证件、假文凭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签订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拖欠工资方式等。
  ? 2、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如:合同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义务、生老病死与企业无关等。
  ?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一方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就业资格、一方规定或承诺不参加社保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报酬。报酬数额按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报酬确定。
  ? 2、无效合同是一方或双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有过错的,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本法第84条执行。
  ? 劳动者有过错的,应按《民法通则》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因其过错而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 1、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本法第42条的规定。
  ? 2、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即违反本法第45条的规定。
  ? 3、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按本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没有按第41条规定的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没有按第43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
  (六)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责任
  ? 第八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关于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招用职工时一定要核查职工的身份,包括:身份证、工作经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否则将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四、劳动报酬方面
  ? 涉及以下事项:
  ? 一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二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 三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 四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 第八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4种情形
  ? 1、未按时支付:一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二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未按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支付(本法第72条)。
  ? 2、未足额支付。如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扣效益奖等。
  ? 3、试用期支付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4、未依法提高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22条三款。
  ? 第八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劳动者方面
  ? 涉及三项:
  ? 一是违反本法解除合同;
  ? 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 三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

  ? 另外,按照本法第86条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过错致使合同无效,给单位造成了损害,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条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要求
  ? 一是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位没有违法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并采取书面形式;
  ? 二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提前3日通知单位。采取书面还是口头形式未作规定;
  ? 三是要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 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 未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或示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或未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
  ? 订立2年以下合同;
  ? 未按规定支付报酬:及时、足额、加班工资、最低工资等;
  ? 未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 违法收取费用;
  ? 其派遣劳动者低于用工单位同工报酬;
  (二)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的责任
  ? 一、行政责任: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首先由行政部门(主要指劳动、人事)责令改正。
  ? 其次对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 二、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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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9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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