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
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以上数据为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中4.6.3所规定。
此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生产车辆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载货汽车可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四个种类。其中,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核发大型货车号牌,即大型车(俗称黄牌);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核发小型货车号牌,即小型车(俗称蓝牌)。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 1589-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