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区别:
(1)规范的主体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4)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两者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次表明两个法是有密切联系的。
关于“政府采购法”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为了帮助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本次讲解将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本次解读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法条含义,并提示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帮助学员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关于“招标投标法”的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