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至今在一家企业当中工作了一年半,现在引发了劳动争议,这一年半中公司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与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返还我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在2010年4月在工作中造成了腰部骨折工伤行动不便,至今未愈。如果我要起诉我能够在本案中得到什么?11个月双倍工资是否可以追回?据说返还双倍工资的时效是一年?我去年6月至今天4月发生工伤这期间没到一年啊,工伤后我每天静卧,行动不便,修养期间也属于时效期内吗?
怎么说法都不同呢?是各个地区仲裁要求都不一样吗?我是大连的有大连这边熟知大连地区劳动争议这方面情况的资深律师或老师为我解答一下可以吗?顺便可以问一下腰椎压扁性骨折一般情况会被定为几级伤残啊?旧病复发属于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