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可以再次起诉。
第一次诉讼解决的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发生的医药费用,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只是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在开庭以后,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申请作几年前的事故与现治疗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追问那么调解书有注明以后不付责呢?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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