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如子女判给一方抚养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就变更抚养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也就是说,在诉讼变更抚养权的过程中,如果能证明前述情形的一种,法院是可以判决变更抚养权给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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