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被炒鱿鱼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距预产期一个星期休产假,之前校长主任吩咐写好产假条递交上去,于是写好休两个月左右的产假条递交给德育主任,经校领导同意休产假。休产假一个半月打电话请示校后勤领导何时回单位上班?校领导说请示校长后给我电话答复,但是电话迟迟没有打,本人多次打电话询问仍未果,最后学期结束才说下个学期了。但据内部消息说此期间学校已与另一人签合同替代本人职位,再打电话追问才说,之前是嫌本人带个要喂奶的小孩上班麻烦之缘故。那学校迟迟不明说要炒人,是因为说此期间炒人可能遭煤体攻击,叫本人先过来上班,却是换另一个非本专业非技术性的岗位,而本人已同意给小孩断奶,而学校却这样临时安排上一两个月说炒鱿鱼就不会涉及到休产假的问题,请问这样本人该如何面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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