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劳动法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我是2007年9月底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负有企业商业机密的人员须提前两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我是2008年3月10日向部门主管递交了辞职单,但到目前为止,领导一直不批准,且希望我接受公司的调任。可是我不想继续工作了,她就要求我按照公司规定要求我到5月10日再离职,且暗示我辞职申请目前还没有批准,待批准了再说。我想请问一下:1.我的劳动合同是07年9月签订的,新的劳动法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约束效力?2.劳动法规定的30天与公司规定的60天,如离职,以劳动法为准还是以公司规定为准?谢谢!
3.劳动合同法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有何相关规定?

1、有约束力。
2、约定与法定有冲突,以法定为准。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开公司时的相关规定,脱密期、竞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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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18
以劳动法为准。
第2个回答  2008-03-18
以劳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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